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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度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

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发布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[2015]180号)精神,现将我市2015年度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:

1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=缴费基数*缴费比例(20%)

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,每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550元,最高缴费基数为15446元;对应的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510元,最高缴费金额为3089元,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在510元至3089元之间确定缴费金额。

2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=缴费基数*缴费比例(11%或6%)

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,缴费基数为2550元。参保人员可以按11%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,金额为每月281元,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;也可以按6%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,金额为每月153元,享受住院(含家庭病床)医疗保险待遇,但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,不享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。选择上述参保形式,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。次年如需变更参保形式,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办理。

参保人员需同时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(每人每年100元)和补充医疗保险费(每人每年12元),每年一月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;按6%比例缴纳的,每年一月份需另外缴纳112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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